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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交通事故律师:离开事故现场是否属逃逸?
    作者:更新:2018/8/9 12:00:24已有: 人关注

    徐州交通事故律师:离开事故现场是否属逃逸?

     

       年底,徐州的老刘在绿灯通过路口时,被一辆转弯的车辆撞倒受伤。碰撞后对方径自离开了,老刘也没在意便自己回了家,谁知半夜疼痛难忍,到了医院才知道被撞骨折了。事后老刘家人回到事发现场,发现路口有监控,便报了警。公安机关通过监控找到了肇事者方某,并根据事故发生经过认定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治疗结束后,老刘将方某和肇事机动车的保险公司诉至徐州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对事故的经过提出了质疑,认为双方发生碰撞之后未及时报警,导致事故现场被破坏,且方某在事故后离开现场的行为已经属于逃逸,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该为此“买单”,应当由方某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方某则觉得冤屈,交警找到他的时候他还以为碰到了骗子,直到从公安机关的录像,才意识到自己当天确实撞到了人。


      为了查明方某是否存在逃逸行为,法官当庭向双方播放了事发的监控录像,从录像和双方的陈述中,法官注意到几个细节:一是老刘与方某车辆相撞的位置在车子后方,车辆转弯的瞬间撞击位置从后视镜上难以观察;二是相撞后车子的刹车灯并没有亮起,若意识到有碰撞,第一时间下意识的反映应当是采取制动措施;三是在得知自己撞人后,方某积极配合老刘进行治疗并垫付了住院费用。结合事故经过,法院认为,本案中,交警部门作为专业的管理部门并未认定方某存在逃逸行为,且从原、被告的陈述及录像分析,方某未发现事故发生的陈述较为可信。最终,法院对保险公司的意见未予采纳,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现有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有很多将肇事逃逸行为作为免赔的重要情形之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系驾驶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规避法律责任而逃离的行为,其主观方面表现为驾驶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故的发生。若已明知发生事故,应当第一时间保护现场救助伤者,切不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等目的而离开现场,可能导致相应的损失要自己掏腰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