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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徐州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
    作者:更新:2018/8/8 16:32:11已有: 人关注


    在徐州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


    一般而言,事故当事人可以根据事故造成损失的大小程度,适当选择相应的处理方式。

          随着车辆保有量的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频次也日益增多,有的交通事故很轻微,当事人直接协商即可解决,但是有的交通事故涉及人员伤亡的,肇事者涉嫌交通肇事罪,则要通过报警处理。

     

          那么,有哪些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处理呢?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的规定,(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由此可见,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关键在于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较少,且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

     

          据此,如果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的,当事人应当做好现场保护并立即报警,比如: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综上,发生事故之后,当事人可以根据事故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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