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责任一般是怎么划分的?
本文简要介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依据如下: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有过错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3、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警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现场、毁灭伪造证据的,有该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市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问题上,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地方的责任划分的尺度宽严不一,因此,应当以交通事故管辖地的规定进行划分。
通常情况下,事故双方当事人按照以下情况区分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
当事人双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同等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
2.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3.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