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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道路交通事故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作者:更新:2018/8/9 11:45:11已有: 人关注

    徐州道路交通事故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徐州交通事故网为您解答:

    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 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徐州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张涛, 法律服务热线:13814441558,地址:徐州市矿大科技城高新技术创业中心51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