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计入何种保险
徐州交通事故律师网整理提供,仅供参考。 交通事故中,同一车辆既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又存在机动车商业责任保险的时,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索赔费用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入何种保险赔偿中的问题:
2008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中批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资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资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实践中,多数案件请求权人不知道法律规定,不行使选择权,交强险一般先赔付数额较大的伤残赔偿金,致使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商业三责险约定不赔付条款,而无法在保险中支付,降低了请求权人实际得到赔付该款的可能性。为实现交通事故受害人最大权益,同时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2011年1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苏高法审委(2011)1 号文件,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同一车辆既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又存在机动车商业责任保险的,不论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是否行使选择权,人民法院均应将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
至此以后,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由法院直接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