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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私了”八项注意之八:应当如何进行保险理赔(F)
    作者:更新:2018/8/9 11:52:04已有: 人关注


    交通事故“私了”八项注意之八:应当如何进行保险理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项旨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的法定保险制度。全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相关制度。保护和救助生命是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根本和核心。该《条例》实施后,《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就真正落到了实处。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关于机动车理赔的主要内容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如果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是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5)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天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7)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以上三项限额的20%计算。


      (二)事故损失赔偿


      交通事故“私了”的最后一个环节是事故损失赔偿。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已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过期、未参加保险的情形等并存的局面。针对不同情形,事故损失赔偿也不同。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人员未伤亡的情形下,非机动车方的损失不可能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此时不论非机动车方有无责任,非机动车方的损失均由机动车方全部赔偿。因此如果机动车方考虑到非机动车方的损失不大,到保险公司索赔太麻烦,可以与非机动车方协商赔偿数额。双方一致同意后,交付赔偿费,在交通事故记录文书上予以注明即可。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2)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①如果双方均考虑到损失不大,到保险公司索赔太麻烦,愿意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可以协商赔偿数额。双方一致同意后,交付赔偿费,在交通事故记录文书上予以注明即可。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②如果双方均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又不愿意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应当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出险,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③如果双方均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但是损失超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就超出部分继续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 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就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协商解决。


      ④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有异议,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⑤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肇事车辆按照相当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先行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参照下列比例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 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 当事人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 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当事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可依下列比例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①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②当事人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③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④当事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20%计算。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可依下列比例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①机动车方负全部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部分100%的赔偿责任;


      ②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部分70%的赔偿责任;


      ③机动车方负同等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50%的赔偿责任;


      ④机动车方负次要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30%的赔偿责任;


      ⑤机动车无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10%的赔偿责任。如果10%的赔偿款额超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6万元的,超出部分可以不予赔偿。


      (三)出险理赔的程序


      出险,是一个保险术语,指发生了保险事故。出险,是理赔的前提。从广义上说,凡是保险合同上规定或约定的赔偿或给付的条件出现时,即是出险。


      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理赔有其严格的程序:


      1)立案检验。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先立案并编号,在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记录损失的实际情况。


      2)审查单证,审核责任。保险人通过调查和对单证的审查,确定赔偿责任。其中主要包括保险单是否有效,被保险人所提供的单证是否齐全,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是否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包括告知,保证),该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事故是否是保单中承保的保险事故,是否存在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3)核算损失。通过调查,确定损失的大小及赔偿的额度。


      4)保险公司支付赔款。


      5)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报案方式可采用电话报案、网上报案、到保险公司报案以及理赔员转达报案。


      其次,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车主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完成对车辆查勘、照相以及核定损失等必要工作。同时,车主在找救援公司拖车关于价格问题时要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避免救援公司的开价与保险公司的赔偿价格相差太大的情况。对于核定损失时没有发现的车辆损失,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二次查勘核定损失。修理前被保险人需要会同保险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及修理费用。车辆修复以后,在支付修理费用和办理领车手续前务必对修理质量进行查验。


      (四)索赔应提供的单证


      1)申请机动车辆事故索赔时,一般应提供以下单证:


      ①保险单;


      ②出险通知书;


      ③保险车辆事故的记录证明或者事故认定书;


      ④有关修理费用及施救费用的发票及其清单;


      ⑤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人员损伤的还需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误工及误工费证明、家庭成员及收入状况证明等;


      ⑥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⑦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单证。


      2)车主在理赔时的基本流程是:


      ①出示保险单证、行驶证、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出示保险单。


      ②填写出险报案表,详细填写报案人、驾驶员和联系电话以及出险经过。


      ③理赔员检查车辆外观,拍照定损;核损。


      ④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车主签字认可。


      ⑤车主将车辆交于维修站维修。


      3)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自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五)如何提起民事诉讼


      1)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就是说事故的当事人、车辆所有人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②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也就是说被告应当是对方当事人、车辆所有人,要有具体请求被告赔偿的款额和相应的事实、理由与证据。包括总损失额、已赔偿额、相应的单据等。


      ③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有代理人的,列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④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交通事故车辆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应当对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年之后就得不到人民法院的保护,案件就不能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