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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更新:2018/8/9 11:49:23已有: 人关注

    当主车和挂车共同发生三者险事故时如何赔付


    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  郭洪滔


        主车和挂车分别投保交强险,另外主车投保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与挂车投保商业三者险5万元,当主车和挂车共同发生三者险事故,造成多人受伤,赔偿金额100万元(含15万医疗费)。因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责任限额”章节中列明:“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根据该条款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责任之和,以主车赔偿责任限额为限,主车赔偿责任限额为50万元,应赔偿受害方50万元。


        如果有关“责任限额”的上述约定合法有效,则商业三者险赔偿受害方50万元并无不妥。那么我们来分析一下有关“责任限额”的上述约定是否合理合法?


        首先挂车无牵引动力,只能受主车牵引,只要发生保险事故,必然与主车连接。如果以“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显然挂车的保险限额是永远不能启用的,投保人既然交了保费,履行了义务,与之对应的权利被约定剥夺了,换句话说就是保险公司通过约定自己的义务,自然有失公平。


        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基于上述理由,为法官审理案件便于操作,2011年1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苏高法审委(2011)1 号)规定:


        第八条 对于下列保险条款,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第四十条、《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无效:


    … …


    (四)规定“主车与挂车连为一体发生事故,两车的保险赔偿限额以主车的保险限额为限”的保险条款。


    本案正确的赔偿是:


    保险公司在主、挂车交强险两个1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受害方22万元与两个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受害方2万元,共计24万元;在主车三者险50万元责任限额与挂车三者险5万元责任限额之和内,赔偿受害方55万元。交强险和三者险共计赔偿受害方79万元。